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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4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488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昶興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紹宇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紹宇所簽發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相對人非系爭本票發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非發票人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