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652號
聲 請 人 國峯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徐美茜、李蘭好、陳永祥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為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次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
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徐美茜、李蘭好、陳永祥所簽發之本票紙准許
強制執行,雖於
聲請狀請求事項欄記載「請裁定相對人簽發如
附表所載本票乙張,金額…」等語,但
未提出該
附表,致無從審認欲聲請之本票為何。本院
乃於民國114年4月2日裁定限其於收受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同年月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依
前揭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