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738號
聲 請 人 智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HERI KAMARUDIN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
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
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HERI KAMARUDIN於民國113年8月28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117,000元,未載到
期日,且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
詎於114年1月24日提示後,未獲全額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等情。
三、
經查,系爭本票之發票日欄位,書寫日期為「AUG 82 2024」及 「AUG 28 2024」,致難以確認發票日究為何日,應認系爭本票發票日不明。依前開規定,系爭票據應屬無效。是
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