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800號
聲 請 人 速比捷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生活工場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按數人負同一債務或有同一
債權,而其給付可分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或分受之;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民法第271條前段、票據法第123條分別定有明文。系爭本票上載受款人為聲請人及
第三人速比爾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則依
前揭民法規定,系爭本票票款自應由其等2人分受之。則聲請人請求超過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之半數部分,
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