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5800號
聲 請 人 陳宜貞
相 對 人 以紳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2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等情。
二、
按欠缺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定有明文。準此,本票上之金額係絕對應記載事項,且不得改寫。
經查,如附表編號2所示本票(下稱
系爭本票)之金額欄處經塗改,依
上開規定,系爭本票即屬無效,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餘之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