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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5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5801號
聲  請  人  邱偉德  

相  對  人  以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清算人    林坤展  
上列當事人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清償。為此提出該本票原本3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收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5801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1
111年1月9日
500,000元
112年1月8日
112年1月9日
TH0000000
2
111年4月24日
500,000元
112年4月23日
112年4月24日
TH0000000
3
112年2月2日
2,000,000元
113年2月1日
113年2月4日
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