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9837號
聲 請 人 郭侖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黑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
非訟之法定代理,依
民法及其他
法令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
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黑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准許
強制執行,
惟未於
聲請狀記載相對人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
居所。經本院簡易庭於民國114年5月28日通知其於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可證。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是依首開規定,
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