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竹瀅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A01之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家事
非訟事件,除
法律別有規定外,
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
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標準徵收費用;
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13條、第14條第1 項、第26條第1 項規定甚明。次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僅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
翌日起10日內補繳,並載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該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予聲請人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聲請人逾期
迄今仍
未繳納,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