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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A01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提出建議選任之遺產管理人人選,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或墊付遺產管理人將來酬金及管理費用新臺幣10萬元,由本院代為選任,該通知書已於同年11月12日送達,然聲請人補正,亦未墊付遺產管理人將來酬金或管理費用,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