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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83號
聲  請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為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家事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明文規定。次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
  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此項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吳金銘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114年3月4日通知聲請人應於通知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書已於同年3月10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繳費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