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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3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002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孫宏譯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之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