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孫宏譯
理 由
一、
按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此觀
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
二、
經查,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
翌日起10日內繳納聲請費,該通知於114年12月31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查詢明細表在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