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繼字第1494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柏毅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黃慧瓊
理 由
一、
按繼承開始時,
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
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
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惟經法院
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選任之必要。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A01(下稱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
惟查,被繼承人之其他
債權人前已向本院聲請為其
選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406號裁定選任李宗翰
律師為其遺產管理人,故無重複選任之必要,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