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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聲  請  人  劉翰穎  

相  對  人  聯聯看娛樂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鴻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1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計算書:114年度司聲字第156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4,190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1,500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5,690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2年度勞簡字第18號:訴訟費用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381,944元,訴訟費用4,190元。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聲請人僅就敗訴部分之23,333元提起上訴,故358,611元已先行確定,該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934元【計算式:4,190 ×(358,611/381,944 )=3,934】。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3,934由聲請人負擔。  
二、113年度勞簡上字第4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4,190-3,934=256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256元及第二審訴訟費用1,500元,共1,756元由相對人負擔。
三、本件訴訟費用均由聲請人預納,故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1,756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