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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浴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江海  


相  對  人  
債務人    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堅坤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列舉式■發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