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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明奇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見元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治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因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林堅坤業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死亡,聲請人聲請本院選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預估為特別代理人之報酬新臺幣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5項規定由聲請人先行墊付。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