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零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
鈞院113年度司裁全字第1231號民事裁定,提供新臺幣17萬元為
擔保金(113年度存字第1254號)對相對人
假扣押執行在案(113年度司執全字第329號),因訴訟已終結,為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本院通知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行使權利等語。
二、
按聲請人之聲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三、
本件聲請人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行使權利,未依法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0日(發文日期)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稽。
惟債權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