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
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信公司)負擔4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
訴訟標的價額9,087,735元,訴訟費用610,991元(計算式:90,991+270,000+250,000=610,991)。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78,445元,該部分訴訟費用為327,990元【計算式: 610,991×(4,878,445/9,087,735 )=327,990】。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負擔:327,990×(45/100)=147,596元。
2.聲請人應負擔:327,990-147,596=180,394元。
二、112年度上字第892號:
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關於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關於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昆信公司負擔二分之一、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維澤、陳高美惠、陳衍派、陳綺蓁、陳黃昱潔、陳常暉、李綺珮、陳德福、高淑貞、陳錦堂、陳錦成、陳韋亨(下稱陳維澤等12人)連帶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610,991-327,990=283,001元。
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610,991×(4,037,776/9,087,735 )=271,470元;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部分:610,991×(171,514/9,087,735 )=11,531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61,494+273,684=335,178元
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61,494元;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273,684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271,470+61,494=332,964元,由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
2.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11,531+273,684=285,215元,由相對人昆信公司負擔285,215×1/2=142,608元;由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連帶負擔285,215×9/20=128,347元;餘由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285,215-142,608-128,347=14,260元。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負擔:147,596+142,608=290,204元。
2.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應連帶負擔:128,347元。
3.聲請人應連帶負擔:180,394+332,964+14,260=527,618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昆信公司已預納:61,494元。
2.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已預納:0元。
3.聲請人已預納:90,991+270,000+250,000+273,684=884,675元。
㈢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90,204-61,494=228,710元。
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28,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