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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3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江麗琴  
            柯季遠  
            柯季寧  
視同聲請人  柯季銓  

            柯季驄  
相  對  人  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維澤  

相  對  人  陳黃昱潔
            陳常暉  
            陳高美惠
            陳衍派  
            陳綺蓁  
            李綺珮  
            陳德福  
            高淑貞  
            陳錦成  
            陳錦堂  
            陳韋亨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視同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柒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陳維澤、陳黃昱潔、陳常暉、陳高美惠、陳衍派、陳綺蓁、李綺珮、陳德福、高淑貞、陳錦成、陳錦堂、陳韋亨應連帶賠償聲請人視同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參佰肆拾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訴訟費用額之確定將直接影響第三人柯季銓、柯季驄之權益,對於聲請人與柯季銓、柯季驄必須合一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其效力應及於柯季銓、柯季驄,自應將其等列為視同聲請人,合先敘明。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892號判決確定在案。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
計算書:114年度司聲字第374號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90,991元
聲請人預納
呂建國建築師事務所鑑定費用
    270,000元
聲請人預納
日升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費用
    250,000元
聲請人預納
 二
裁判費用
     61,494元
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預納
裁判費用(含追加之訴
    273,684元
聲請人預納
 總         計
    946,169元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一、110年度重訴字第16號: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昆信公司)負擔45%,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 
 ㈠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9,087,735元,訴訟費用610,991元(計算式:90,991+270,000+250,000=610,991)。
 ㈡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878,445元,該部分訴訟費用為327,990元【計算式: 610,991×(4,878,445/9,087,735 )=327,990】。
 ㈢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分擔:
 1.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負擔:327,990×(45/100)=147,596元。
 2.聲請人應負擔:327,990-147,596=180,394元。
二、112年度上字第892號: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第二審訴訟費用(含追加之訴),關於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關於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昆信公司負擔二分之一、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陳維澤、陳高美惠、陳衍派、陳綺蓁、陳黃昱潔、陳常暉、李綺珮、陳德福、高淑貞、陳錦堂、陳錦成、陳韋亨(下稱陳維澤等12人)連帶負擔二十分之九、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 
 ㈠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610,991-327,990=283,001元。
  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610,991×(4,037,776/9,087,735 )=271,470元;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部分:610,991×(171,514/9,087,735 )=11,531元。
 ㈡第二審訴訟費用:61,494+273,684=335,178元
  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61,494元;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273,684元。
 ㈢第一審未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之分擔:
 1.關於相對人昆信公司上訴部分:271,470+61,494=332,964元,由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
 2.關於聲請人5人上訴(含追加之訴)部分:11,531+273,684=285,215元,由相對人昆信公司負擔285,215×1/2=142,608元;由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連帶負擔285,215×9/20=128,347元;餘由聲請人5人連帶負擔285,215-142,608-128,347=14,260元。
三、兩造分擔方式:
 ㈠兩造應負擔金額:
 1.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負擔:147,596+142,608=290,204元。
 2.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應連帶負擔:128,347元。
 3.聲請人應連帶負擔:180,394+332,964+14,260=527,618元。
 ㈡兩造已預納金額:
 1.相對人昆信公司已預納:61,494元。
 2.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已預納:0元。 
 3.聲請人已預納:90,991+270,000+250,000+273,684=884,675元。
 ㈢相對人昆信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差額:290,204-61,494=228,710元。
  相對人陳維澤等12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差額:128,3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