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廖埔生
上列原告廖埔生與
被告廖贊生、廖次生等2人間請求塗銷遺產
繼承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
裁判費。
經查:
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廖贊生應將
起訴狀附表所示
不動產(見本院卷第13頁,下稱
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13年8月16日以
遺囑繼承為登記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塗銷,登記為
兩造公同共有,而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687元(計算式:7,849,387+343,300=8,192,687,見本院卷第65頁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即為第一項聲明之
訴訟標的價額,應徵收裁判費82,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28,126元,尚應補繳裁判費54,0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
上開第一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