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19號
原 告 A01
被 告 A02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萬7,700元,逾期未繳足,即
駁回其訴。
二、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提出書狀說明下列事項,並應附
繕本逕送
對造(宜保留郵局掛號回執),如逾時不陳報或陳報不完全,將可能視具體情形納入審理之參考,到時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
(一)
本件調解不成立的原因為何,請簡要說明(勿超過20個字)。
(二)兩造有無生育子女,如有,則子女是否已成年,又與何人同住?如子女尚未成年,則請一併提出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兩造是否曾經或現正進行婚姻諮商,如是,則請說明諮商的時間、次數及結果為何?
(四)兩造是否有意願於審理中進行婚姻諮商,如有,則請提出諮商場所的名稱(如醫院或諮商所),並陳明願意負擔諮商的費用,如無意願,亦請說明。
(五)兩造是否分居(包括曾經及現在),如是,則:
⒈分居的原因為何?
⒋分居期間的住處各為何?
⒌如分居的次數、分
居所住的地點、時間或同住者不同,請分段以表格方式說明。
(六)兩造如未分居,則是否分房?如有,則請說明次數、時間及原因。
(七)兩造現住處的房屋為何人所有?如為
非自住,而係借用或租賃,則應說明內容,如係租賃,則每月租金為多少、如何繳納租金,並應提出
租賃契約影本。
(八)兩造於起訴前是否曾口頭表達過離婚的意思或簽立書面離婚協議?如有,則請說明次數、時間及原因。
(九)兩造的最高學歷為何,最近5年從事的工作內容及收入大致為何?又兩造名下有無
不動產?
(十)兩造除本件外,是否尚有其他的民刑事案件(包括偵查、警局告訴告發等)正在進行中,如有,則請說明受理機關、案號、
案由及進行情形。
(十一)兩造在最近3年內,如有已經裁判確定、調解或和解成立,或是曾經撤回的民刑事案件,請說明受理機關、案號、案由及終結情形,如有相關公文書(如
裁判書、調解或和解筆錄等),應提出影本。
理 由
壹、主文第1項: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
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
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一)請求離婚部分: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
(二)請求給付
損害賠償部分: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100萬,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1萬3,200元。
(三)原告未繳納前述裁判費1萬7,700元(計算式:4,500+13,200),依前開規定及說明,限原告於主文第1項所示期間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足,即駁回其訴。
貳、主文第2項:為利將來審理進行,請就詢問事項遵期提出書狀陳報,如就部分內容已經說明過,請說明是哪一份書狀或可重新統整提出,如逾期未陳報或陳報不完全,可能將會依具體情形納入本件審理之參考,有可能會受有不利益之認定,請特別注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家事第一庭法 官 王昌國
如不服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