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吳○○
潘紀寧律師
上列
聲請人聲請減輕或
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
本件聲請人吳○○請求免除其對於
相對人吳○○之扶養義務,本件標的金額應以聲請人所應
按期給付相對人之
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查相對人為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之男性,有戶籍資料在卷
可憑,其於聲請人於114年4月16日為本件聲請時年齡約78歲,依內政部公布之112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
所載相對人
平均餘命為9.27年;再依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與一般國民生活水準,參考衛生福利部依社會救助法所公告之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以相對人
住所地之新北市為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00元;另相對人有3名子女,聲請人應負擔之扶養費比例為三分之一
等情。據此計算,本件標的金額即聲請人因
免除扶養義務而可得之利益為626,652元(計算式:16,900元×12月×9.27年×1/3=626,652元),依
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
裁判費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林妙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