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A01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A02為處分受
輔助人不動產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係因
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等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