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777號
王淑芬
王淑芳
王棋聖
上列反請求原告王斯平等4人與反請求
被告王翠瑩間返還遺產事件,反請求原告等4人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反請求原告等4人請求返還遺產新臺幣(下同)6,471,234元,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徵收裁判費77,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法 官 高雅敏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