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小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陳智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18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172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8元,應徵上訴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陳 月 雯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