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47號
上 訴 人 可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拾玖萬零貳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萬伍仟玖佰元,未據上訴人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