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57號
上 訴 人 萬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繳上訴費,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足憑,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欣怡
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