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建字第75號
原 告 銓鋐工程實業社
被 告 松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寄存送達原告,於同年11月10日發生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
可佐,
惟原告逾期
迄今尚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為憑。
揆諸首揭規定,原告之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