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103號
抗 告 人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宇業國際行銷有限
公司)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抗 告 人 張哲銘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16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215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
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抗告不合法者,
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本文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前經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間、114年2月間合法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惟抗告人逾期
迄未補正,是其抗告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