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號
抗 告 人 周意軒
周宗林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46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
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
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
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
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有無具備形式要件,予
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
與否,即為已足。
二、
本件相對人主張:伊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原裁定所示本票1紙(下稱
系爭本票),經屆期提示後未獲清償,
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情,已據提出系爭本票為證,原裁定
予以准許,經核並無不合。
三、抗告意旨如附件所示,
並聲明:原裁定廢棄。
惟查,抗告人
所稱上情,
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需審究。從而,抗告人執前詞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大為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