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林晉頡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即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指定代表人)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0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3385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項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此觀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自明。
二、查抗告人提起抗告,
未預納裁判費1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24日
發生送達效力(見本院卷第22頁送達回證)。
惟逾期已久,抗告人迄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34-38頁),是依上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