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215號
抗 告 人 火星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李國清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28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抗告及再抗告,除
非訟事件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亦有明定。是對屬非訟事件之
本票裁定提起再抗告,自應於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逾期即應由原法院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以裁定准許
相對人之
聲請,該裁定於同年4月9日送達抗告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審卷第25頁),是抗告之不變期間自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10日,應於同年月19日屆滿,
因該日為國定假日,應順延至同年月21日,惟抗告人遲至年月22日始提起
本件抗告,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足憑(本院卷第16頁),
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抗告已逾抗告期間,自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