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抗字第345號
抗 告 人 呂啓弘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裁定事件,
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3日本院
司法事務官所為114年度司票字第146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
相對人之
法定代理人陳建州承受程序,並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審理時變更為陳建州,此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惟當事人均未聲明承受程序,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陳建州承受程序,並續行程序。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35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仁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