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華義雄
相 對 人 紅里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趙仲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
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7號,下稱
本案訴訟),係因職業災害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乙情,有本案訴訟之
起訴狀及所附證據資料
可參,
堪信屬實。且核
其本案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
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