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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救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華義雄  

代  理  人  詹素芬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紅里建設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宏昌  
相  對  人  福青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清胡  
相  對  人  趙仲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用。是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
  聲請訴訟救助,不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57號,下稱本案訴訟),係因職業災害而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62條第1項等規定起訴乙情,有本案訴訟之起訴狀及所附證據資料可參信屬實。且核
  其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合於前
  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