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高顥仁
高志明
相 對 人 廣林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震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專調字第50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
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
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核,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乙情,
業據提出法扶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
堪信屬實。復查其
本案訴訟,並無顯無理由之情形,依
上開規定,本件聲請合於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