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59號
抗 告 人 優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寶來納有限公司間
訴訟救助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15日所為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