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詠紋
相 對 人 天滋中醫診所即沈素琴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又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9號)請求訴訟救助,業經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為證,經核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符合
首揭法條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