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救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許立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天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114年度勞補字第180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除顯無勝訴之望外,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為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所明定。且上述條項係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特別規定,應優先
適用。是勞工因
職業災害而提起民事訴訟,其聲請訴訟救助,並不以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為必要(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
聲請人以其胞兄許立慶任職於相對人時,受相對人指示每日工時長達12小時,致其身體不
堪負荷,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經認定疑為心血管病變所致心因性猝死,屬
職業災害為由,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4款規定,以遺屬身分請求相對人給付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有所附民事起訴
暨訴訟救助
聲請狀可稽。
惟具體情節仍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勝負之結果。聲請人雖未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其資力是否
准予扶助,然
本件訴訟係因
職業災害所引起,又依其所提之訴訟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依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於法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勞動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