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法字第36號
聲 請 人 郭正和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
相對人即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財團法人台灣區花卉發展協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及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現任董事長,相對人之捐助章程業經董事
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於民國114年3月28日決議修改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
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農業部114年4月11日農授糧字第1140707553號函、114年5月2日農授糧字第1140708424號函、相對人第20屆第5次董事暨監察人聯席會議會議紀錄及附件、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訂對照表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