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65號
債 務 人 朱豐璋(原名朱豊璋)
上列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
更生程序之
必要費用。茲依
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3元估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805元(計算式:(8+1)×43×15-1,000=4,805),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