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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言丞(原名林家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妙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言丞即林家駿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裁定免責,該裁定並於113年12月13日確定,依法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0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職權調取相關卷宗確認無訛信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怡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黎隆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