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許勝泰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理 由
一、
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
復權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
無訛,
堪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