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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許勝泰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因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勝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3號免責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認屬實。是聲請人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