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金龍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堪信為實。
是以,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