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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消債聲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陳金龍  
代  理  人  喬政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金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免責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8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信為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宗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