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17號
聲 請 人 恆利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故
本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查
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資產為新臺幣(下同)3,633,725元,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