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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4 年度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2號
聲  請  人  爵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沛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按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而本件破產宣告聲請係屬非訟事件,先為敘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尚有如附表所示事項應予補正。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品瑄
附表:
一、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及提出聲請人「完整」之財產狀況說明書,並應記載內容如下(如無下列財產,請確實陳報「無」):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存摺影本(各存款帳戶存摺及其內頁交易明細,並請補摺至最新交易日期)及相關證明文件。
 ㈡如為應收款項、預付款項,應列出明細,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應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目前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有其他投資,應載明其投資項目、金額、目前交易市值,並提出證明文件。 
 ㈤如為其他動產(如存貨、設備等),應載明品項、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目前交易市值之證明文件。
 ㈥如為不動產,應提出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額,及其證明文件。 
二、陳報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似誤列為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權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權發生原因、債權金額、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及各債權人之債權性質【應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等)及普通債權人】,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債權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權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㈤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或罰款等公法上債務?如有,聲請人所積欠之稅捐、罰款等公法上債務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㈥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亦請臚列於債權人清冊中,並說明員工之姓名、積欠金額為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備註其上),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陳報債務人清冊(聲請人似誤列為債權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完整姓名(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法定代理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發生原因、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㈢對債務人有無取得執行名義?其執行名義、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
 ㈣如與債務人間如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進度為何。
四、提出聲請人近2年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公司營業帳簿及相關憑證),並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