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3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聲請
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
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
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此觀之
破產法第5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
破產宣告,固提出財產狀況
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之文件。
惟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5日內
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同年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
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2頁),惟聲請人
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