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微音符有限公司
複 代理 人 王馨儀律師
二、選任顧定軒律師(事務所: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之3)為破產管理人。
三、申報
債權之
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115年4月10日止。
四、第一次
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115年5月7日上午10時,在本院內湖民事辦公大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第二法庭召開。
五、聲請人微音符有限公司應自即日起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六、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微音符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
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
適於管理該
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1條第1項、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8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伊之資產足以構成破產財團,並足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具破產實益,
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三、本院查:
本件聲請人(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斟酌曾願任破產管理人名冊上之人選,發函詢問顧定軒律師之意願,經其具狀陳報願任本件破產管理人,並考量其學識、專業、處理破產事件之經驗、處理破產事務之能力等一切情事,認顧定軒律師
堪任為聲請人破產管理人以處理破產事務。另併依破產法第64條規定,斟酌本件個案情形,
諭知申報債權之期間及第一次債權人會議
期日,並依破產法第88條規定,諭知聲請人應將與其財產有關之一切簿冊、文件及其所管有之一切財產,移交破產管理人。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大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