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洪進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載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上訴狀,並附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
準用。
二、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法不合。茲依
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