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上字第314號
上 訴 人 洪進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9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字第7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1款、第444條第1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此並為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上訴時所準用。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76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其所提民事上訴狀未記載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
於法不合,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
載有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上訴狀,且
諭知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而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2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見本院卷第44頁)。上訴人雖於同年月16日向本院再次提出民事上訴狀,
惟該書狀仍未補正
上開欠缺,且上訴人
迄今
猶未具狀補正,此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佐。是
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欠缺法定程式,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蘇錦秀
法 官 張得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