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抗字第12號
抗 告 人 樓思道
代 理 人 林岳洋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林佳慧間請求給付修繕費用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
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
經查,抗告人對於本院士林簡易庭民國114年6月3日所為113年度士簡字第476號駁回上訴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經本院於同年7月23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納,
上開裁定業於同月29日送達抗告人,
詎抗告人
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6、52至58頁),依上開規定,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