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
抗 告 人 楊燕南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停止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23日本院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聲字第5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有提起異議之訴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惟如強制執行程序已經終結,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又執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規定,發給俟發現財產再予執行之憑證,交債權人收執時,強制執行程序即為終結。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15146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系爭執行事件業因執行法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核發
債權憑證予
相對人而執行終結,
經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查閱屬實,是依上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抗告人之聲請,即屬無從准許。原裁定駁回其聲請,理由雖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
非有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林大為
本件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