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聲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振興印鐵製罐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麗凰
許金珍
共 同
上列
聲請人就與
相對人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訴字第九八二號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民國一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
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之法庭
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項所明定。
二、查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82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聲請書上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劉逸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